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嘎查单元**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 日15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西门“**超市”门前,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物品无法作价)。
2、2020年5月11 日18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门卫处,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物品无法作价)。
3、2020年5月11 日19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西门“**超市”门前,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裴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物品无法作价)。
4、2020年5月12 日11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西门“**超市”门前,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物品无法作价)。
5、2020年5月15 日15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西门“**超市”门前,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屈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物品无法作价)。
6、2020年5月16 日12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西门“**超市”门前,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害人侯某某的快递包裹盗走(包裹内物品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虬 龙
检察官:高 鑫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13分、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