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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7]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月2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事先准备好一张缺一角并用透明胶粘着的残损100元人民币及多包假硬壳中华香烟,到福安市**街道**号食品店向被害人钟某某购买一包硬壳中华香烟。被告人胡某某接过香烟,递给该张人民币后,趁钟宝珠检查钱币时,使用假、真烟掉包手段,盗走该包硬壳中华香烟。后钟宝珠表示拒收该残缺100元人民币,被告人胡某某便表示放弃购买而离开。

当天,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使用相同一手段在福安市**镇“万发副食品店”、福安市**镇“因利副食品店”、福安市**镇泰丰路77号“文芳食品店”、福安市罗江街道三江北路88号“望江宾馆食品店”(又名幼芳食品店)、福安市罗江街道江滨路“客多多食品店”(又名王玲忠食品店)、福安市**镇三江南路二中门口便利店、福安市**镇虹桥北路30号“青云便利店”、福安市**镇钟山西路“永盛副食品店”、福安市**镇泰丰路29号“光荣副食品店”,共计9次,分别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欧某某、陈某甲、林某某、缪某某、范某某、彭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的一包中华硬壳香烟。

当天,被告人胡某某盗得10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共计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中华硬壳香烟、小车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某、欧某某、陈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5.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胡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婷婷

2017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292页,检察卷壹册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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