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仙游县**镇**鞋厂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开发区,翻墙进入莆田市协诚鞋业有限公司2号车间四层办公室,窃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两部笔记本电脑、一瓶卸妆水化妆品、一个背包、一个行李箱及零食。除背包、行李箱无法认定价值以外,其它物品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196元。
2.2020年2月9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开发区,翻墙进入莆田市协诚鞋业有限公司2号车间四层办公室,窃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笔记本电脑、一瓶麦芽苏格兰威士忌酒、一瓶葡萄酒。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该部笔记本电脑并返还被害人陈某某。除葡萄酒无法认定价值以外,其它物品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208元。
3.2020年2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开发区,翻墙进入莆田市协诚鞋业有限公司2号车间四层办公室,窃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套多功能养生壶及两条中南海牌香烟。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上述物品并返还被害人陈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40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2.证人证言: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指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6月4日
附:
(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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