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成某某、潘某某(二人已判刑)、老曹(未抓获)经预谋后,先后结伙乘坐胡某某驾驶的红色夏利小轿车,行至靖远县大芦、高湾等乡镇,趁天黑村民熟睡之际,采取入圈翻墙等手段实施盗窃羊只作案2起,共盗得羊只10只,其中盗得大绵羊4只、小绵羊6只,盗窃财物总价值9000余元,销赃所得钱款全部挥霍。
1、201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红色夏利轿车,乘坐成某某和老曹,行至靖远县**镇**村,胡某某在路边等待,成某某和老曹盗得戴某某家羊圈内5只小绵羊,后拉运至宁夏海原县不认识的人处销售,获赃款2600元,被三人平分后均已挥霍。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5只小绵羊价值2500元。
2、2019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红色夏利轿车,乘坐成某某和潘某某,行至靖远县**镇**村,胡某某在路边等待,成某某和潘某某盗得赵某某家羊圈内绵羊5只(其中大绵羊4只、小绵羊1只),后拉运至宁夏海原县不认识的人处销售,获赃款4600元,被三人平分后均已挥霍。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只大绵羊和1只小绵羊的价值为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2.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成某某、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丽华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484****,1732644****(妻子);
2.案卷四册、光盘两张;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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