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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O15年3月12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5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系聋哑人。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花园、**小区的停车场及路边,寻找停放的车辆为作案目标,以随身携带的弹弓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具体实施如下:

1、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芗城区**花园地下停车场,砸破被害人陈某某闽******号汽车车窗,窃取车内的一个灰色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芗城区**花园地下停车场,砸破被害人汤某某闽******号汽车的车窗,窃取车内人民币600元。

3、2019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芗城区**楼附近,砸破被害人徐某某闽******号汽车的车窗,窃取车内的蓝色背包,内有人民币1400元。

4、2019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芗城区**地下停车场,砸破被害人刘某某闽******号汽车的车窗,窃取车内的蓝色手提包及车上人民币300元。

5、2019年4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芗城区**街**有限公司门口,砸破被害人龚某某闽******号汽车的车窗,盗走车内一把黑色小米手机及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龚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且属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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