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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街道**路**号。被告人胡某某2014年4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祁东县城中市场猪肉店外,见一男一女带着个孩子在店内睡觉,遂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周某某的1部OPPOReno手机盗走。后在街上将该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

2020年9月6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谭某某在祁东县洪城老年公寓接待室休息,将1部华为Mate20的手机放在桌上充电。被告人胡某某见接待室玻璃门未关,被害人谭某某在睡觉,遂进入屋内,将充电器拔掉,盗走手机,后在街上将该手机以800元钱卖给路人。

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OPPO牌Ren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华为牌Mate2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50元,共计3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先被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据目录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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