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乡**村**组。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5月份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岳阳县**村**建筑工地后面的居民区内,发现一栋楼房的地下室灯是亮着的,并且住满了务工人员,胡某某便进入地下室趁人们熟睡之机将5台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出门后发现不远处另外一栋楼里面的灯也亮着,便来到该栋楼在堂屋旁边的房间里盗走了一台正在充电的手机和一个旧钱包,在钱包里发现一张银行卡和身份证后,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到床边的地上。随后胡某某来到房屋外的绿化带旁,将盗窃到的其中5台手机藏匿在绿化带里,将另外一台手机和旧钱包放置在口袋里。接着胡某某又步行来到了路边的另外一栋二层楼房里,在该楼房一间卧室里又盗走了两台手机。胡某某盗窃手机后返回到藏匿手机的地方,将盗窃的两部手机及钱包又藏匿在绿化带另一个地方。将手机藏匿好后,又想起一开始进入的房间里还有一台较新的手机,胡某某再次来到地下室,当刚盗窃到手机时被人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照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及返还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关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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