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彭思镇螺丝港老粮站看净水器销售活动,看到附近工作人员移送电动车时车子没有报警,后趁人不备将该电动车推走并送给其外甥孙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玉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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