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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区前川街潘家田金堂街伟伟副食批发店内,趁无人之机,将罗某某分别放在该店柜台上的一条黄鹤楼香烟和放在收银台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

2020年4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区前川街木兰大街绿洲商务宾馆内,趁无人之机,将殷某某放在该宾馆前台收银柜内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盗走。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45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身上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4800元,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3800元,发还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殷某某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作案视频截图、赔偿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殷某某陈述;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能退赃、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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