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三亚市荔枝沟水厂附近寻找机会盗窃,在拉开一辆红色本田轿车(车牌号:琼BE****)时,发现该车门没有锁住,胡某某便进入该车驾驶位,打开该车的中控,将里面的现金红包及外币盗走。胡某某逃离现场后清点盗窃得来的财物,有现金人民币2500元及外币20张,胡某某将17张外币丢弃在路边。
2020年6月7日0时许,胡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白坡里一路恐龙网吧,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外币三张(外币币种为蒙古国格里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蒙古国格里克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2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