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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道**号。198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衢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1989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9 年5月22日因盗窃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8日;2020年6月11日因盗窃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衢州市巨化学院路顺辉超市,通过从非收银通道将物品带出和将物品扔出超市的方式盗窃一把葱、一袋毛豆、一把香菜、一块豆腐、一包木耳菜、一袋樱桃和一袋猪腰,走出超市后被工作人员抓获。2019年5月22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决定对胡某某行政拘留8日。

2、2020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衢州市巨化孔雀街54号红星二锅头家和超市,趁无之际盗窃柜台抽屉内的六包南京牌金陵十三钗香烟和两包利群香烟,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张某某发现抓获。2020年6月11日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决定对胡某某行政拘留5日。

3、2020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衢州市柯某某巨化北一道塘铺35号农家棕店面门口,见停在店门口的一辆黑色宝岛牌电动自行车钥匙没拔,便将该车盗走。现该车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经衢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宝岛牌TDR201Z电动自行车(五只电瓶、含充电器)于2020年7月2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电瓶车发票等;

3、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 辨认、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盗窃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雪土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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