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安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17年4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5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景华路大张超市负一楼名创优品店,被告人胡某某将一个价值79.9元名创优品牌蓝色无线6000毫安移动电源盗走。

2019年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店将一个价值99.9元名创优品牌粉红豹系列10000毫安移动电源盗走。

2019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店将两个价值79.8元名创优品牌银色线控耳机盗走。

2019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该店将一个价值89.9元名创优品牌白色迷你10000毫安移动电源盗走。

2019年8月28日16时许,在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景华路大张超市负一楼名创优品店内,被告人胡某某将店内价值19.9元睫毛膏一个盗走后逃离,后被店员发现报警,胡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