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现住宁都县**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居住在宁都县**乡,因经济拮据,先后两次至大沽乡大沽村坵坊组兴赣高速北延线高速工地盗窃钢模板,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宁都县大沽乡大沽村坵坊组兴赣高速北延线高速工地,在一水沟边盗窃了三块钢模板,重约75斤。后胡某某以0.8元每斤的价格将盗窃得来的钢模板卖给收购废品的陈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非法获利60元。
2.2020年9月29日22时至次日4时,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来到该高速工地,在一水沟边将20块钢模板盗窃后藏匿于广吉高速附近通至大沽乡隆古寺的水泥路转弯处。9月30日8时许,胡某某与陈某某在搬运钢模板至三轮摩托车准备运走时,被前来做事的工人发现,二人迅速逃离现场。胡某某逃至大沽乡光荣敬老院,陈某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大沽乡大沽村坵坊高架桥下被工地负责人李某某拦下。经宁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某某盗窃的23块钢模板价值为4320元。
2020年9月30日,宁都县公安局大沽派出所民警至大沽乡光荣敬老院将被告人胡某某传唤到案,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钢模板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新格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大沽乡光荣敬老院,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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