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岚皋人,住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乡**村**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3月22日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姚国贤、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集团宿舍A栋四楼,采用乘隙、翻窗等手段,先后窃得A404宿舍内被害人浦某某冠琴牌男式石英手表1只、A406宿舍内被害人李某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 iPhone6sPlus手机1部、BW牌双肩包1个(未核价)、A407宿舍内被害人孟某某iPhone5手机1部、A408宿舍内被害人李某乙南京(硬十二钗薄荷)香烟2条、A412宿舍内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5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0元、A414宿舍内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5元、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70元、 vivoX20A手机1部,上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69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人民币350元、冠琴牌男式石英手表1只、iPhone6sPlus手机、iPhone5手机、vivoX20A手机各1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南京(硬十二钗薄荷)香烟1条加9包、BW牌双肩包1个,现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浦某某、李某甲、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佳俊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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