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0********,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8年1月21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31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20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予以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19年11月9日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予以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南屏街*********店内,盗窃被害人单位放置在店内销售的苹果、乳酸菌1瓶、香肠1份、茶饮料2瓶、苏打水1瓶、鸡爪一份(合计价值人民币72.43元),携赃逃离超市后被超市员工发现抓获后移交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护国派出所处理。
2、2018年08月31日0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南屏街*********店内,盗窃被害人单位放置在店内销售的金锣牌泡面伴侣香肠1包及士力架巧克力3个(共计价值人民币22.1元),携赃逃离超市后被超市员工发现抓获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护国派出所处理。
3、2019年08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南屏街***店*楼,盗窃被害人梨某某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2019年09月14日,胡某某被我局护国派出所工作抓获
4、2019年11月09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钱局街**********室内,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VIV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2019年11月10日,胡某某被我局翠湖派出所工作抓获。
5、2020年06月28日0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五华区南强街*******摊位上,盗窃被害人刘某某VIVO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后携赃逃离销赃挥霍。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苹果、乳酸菌等;2.书证: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梨某某、鲁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694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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