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69********,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怀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怀宁县凉亭乡中铁**局**施工工地,将工地上的68.8米黑色PE水管盗走。几天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来到怀宁县凉亭乡中铁**局**施工工地,将工地上的4卷EVA防水板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80元。
2.2020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和孙某某(另处)来到怀宁县凉亭乡中铁**局**施工工地,将工地上的6块钢板止水带盗走。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和孙某某将被盗的6块钢板止水带送回施工工地。经认定,被盗钢板止水带共价值人民币1440元。
202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某查获,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EVA防水板、黑色PE水管(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辉
检察官助理:程松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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