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中方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6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路过怀化市鹤城区斜水塘垃圾站旁东宝火箱店门口时,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此的一台金箭牌两轮电动车钥匙没有拔走,遂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追回被盗电动车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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