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镇**村路段草莓园门口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经宾阳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手机进行价格鉴定,该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程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胡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宾阳县看守所特殊病区;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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