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中学侧一板房区**宿舍盗走被害人袁某某一部OPPO FindX手机、被害人李某某一部OPPO R9S 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3991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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