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韦某某(另案处理)去至东莞市**镇**村**路**号4楼被害单位**科技有限公司,由韦某某从上述公司的玻璃门缝隙进入公司内,胡某某负责看风,合力盗走仓库的蓝牙耳机194副(价值20117.8元)并销赃。2020年6月2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佛山市**镇**社区**五金厂将胡某某抓获,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耳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人易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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