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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0********,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文盲,无业,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3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本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2020年2月14日执行逮捕,现关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安化村楼下的一辆速派奇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400元)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老龙眼安装处将被害人牛某某停放在小区16号楼下的两轮电动车的六块电瓶(经鉴定:价值为677元)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本区安化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安化村32号楼楼下的一辆蓝色欧派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3349元)盗走。2020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被盗欧派三轮电动车被当场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刘传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敏

                             202056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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