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安徽省长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10月14日、2012年10月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9月1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5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7年4月26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5月4日被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骑车窜至定远县**镇**小区,盗窃徐某某停在**幢**单元楼下的小刀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2100元。
二、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骑车窜至定远县**镇**驾校**分校**居民区,盗窃闫某某两轮电瓶车电瓶一组。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格为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收款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闫某某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雍自明
检察官助理:孙洁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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