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新街“浪淘沙姐妹茶楼”内,将被害人甘某某放在该茶楼内一麻将机上的一部红色OPPO手机盗走。随后胡某某在大丰街道花都大道“玲玲便利店”内以微信套现的方式通过该手机将被害人甘某某的微信账号内的1992元盗走。后胡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殆尽。
2.2020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敬成路“蓝爵电竞网咖”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李某某放在身边一部OPPOK1手机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殆尽。
3.2020年6月2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方元路芙蓉茶府三楼,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茶楼的100余元现金以及若干香烟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将部分香烟变卖,所得赃款与香烟已被其挥霍殆尽。
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极光网吧将被告人胡某某挡获。经鉴定,被盗的OPPOK1手机价值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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