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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2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大街********单元****号房间内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被害人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黄某某银行卡内的29800元人民币转到自己卡中,用于归还贷款。

被告人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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