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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街**巷**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电话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路**号“**网咖”内,趁被害人梁某某在**号机位上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机位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OPPO A52手机和一条白色数据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5元)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和数据线,已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7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街“**网咖”内,趁被害人李某某在“**网咖”内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机位上的一部天青色OPPO A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5元)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胡某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表、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应从重处罚;到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羁押于广元市苍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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