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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某, 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村**屯**号)。2019年11月16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门口,趁被害人秦某某离开取车之机,将秦某某暂时放在单元门口的衣服及鞋(共价值人民币2,025元)盗走,现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胡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赃物;

2.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3. 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20年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1.​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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