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镇**村,现暂住桂林市七星区**路**山洞。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0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经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本市叠彩区**小区内,见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常力牌电动三轮车没有锁大锁,便用手将该车的电门线扯断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了下重新接好通电后将车开走,得手后将该电动三轮车驾驶至本市象山区**路**酒店附近路边更换了电门锁,后又将该车藏匿于酒店地下停车场内。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窜至叠彩区**小区内,见停放在售楼部地下停车场内的一辆白色大地飞歌牌两轮电动车只锁了机头锁,没有锁大锁,便用手将机头锁用力扳开后将该车推走,在推出地下停车场后被小区保安截获并报案。案发后,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均被缴回,已发还失主。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常力牌电动三轮车及大地飞歌牌两轮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26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照片、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照片、证明被盗财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莫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刑字【2018】1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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