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发地**,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镇**道**苑**号楼**门**号,暂住北京市通州区**东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三次进入北京市通州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将王某甲放在客厅桌子上的钥匙及王某乙放在卧室内的四条内裤窃走。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经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询问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 :刘远歌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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