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1月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和童某某(已判决)吸食冰毒后,两人密谋盗窃,因担心两人作案容易暴露,童某某遂要求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得手后赶到现场。童某某在本市金安区**小区东门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路边的皖N*****灰色起亚轿车副驾驶座位窗户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砸碎,窃取8包金皖香烟和30斤小猪肉。后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路边的皖N*****白色海马越野车后排右侧车窗玻璃撬碎,窃取13箱“华夏龙辇”白酒。随后童某某将盗窃的物品堆在路边并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转移赃物,被告人胡某某分得4箱白酒。经认定,上述物品涉案价格为9504元。
案发后胡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记录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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