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林业局**经营林场**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88年5月因强奸罪被海林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牡丹江监狱服刑,1991年4月刑满释放。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三十五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看到段某某家大门锁着,院里没有车,断定被害人段某某家中无人,便产生入户盗窃财物的想法。被告人胡某某用脚踹开段某某家南侧厢房塑钢窗户,并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室内窗帘割坏钻进厢房进入院内,为防止被人发现,将被害人家院内监控摄像头掰移方向。被告人胡某某在院内东侧仓房盗窃一把活口扳手,并从被害人段某某家车库电动门处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后将盗窃所得活口扳手及作案时使用的电工刀藏匿于自家平房仓房内。经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活口扳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2.书证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决定书和笔录、清单、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窗进入他人户内,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返赃,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发展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三十五派出所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6.涉案物证;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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