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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1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东川区**路**服装店,趁李某某不备,盗走李某某放于店内挎包中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3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残疾人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碟,等等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方式:1311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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