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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5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十里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因在十里岗镇湖洋村一工地帮人负责工地,工地需要水泥模板,于是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其自己的一部三轮电动车并叫了民工吴某甲、王某甲一起到十里岗镇店上胡村王水滩彭某远金工地上,趁工地上无人便将50块红色模板搬上车,后拖至十里岗镇湖洋村胡某甲所负责工地上使用,使用完后被告人胡某甲未将50块模板拖至店上胡村251号其自家房屋后边屋檐下藏匿二个月之久,经鉴定每块模板价值68元,折算50块水泥模板价值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书证:2.王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彭某远金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偷用他人水泥模板后,将水泥模板搬回家藏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东明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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