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3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区新松江路909号开元地中海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停车区,以骑行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966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将涉案自行车推回原处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拒不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5日9时25分许,其将一辆黑红白相间的美利达牌斯特拉king型自行车停放在本区新松江路909号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内,没有上锁就离开了,直至当日21时30分许,其回到上址发现该自行车丢失。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监控及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盗窃自行车的经过。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并发还被害人。

涉案自行车购置发票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自行车价值4,966元。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证人苏某某、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将涉案自行车推回原处后被公安机关传唤。

《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已获被害人李某某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地点照片证实,其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对盗窃、藏匿自行车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