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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215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109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杨某某**路**号**商场内的**奶茶铺,趁店内无人之际,从店铺未上锁的柜台木门进到店内收银台处,窃得店内收银台下放置的小包内人民币220元后逃逸。

2019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又至上述**奶茶铺,采用同样的方式窃得该店内收银台下放置的小包内人民币100元后逃逸。

2019年5月2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至上述**奶茶铺,采用同样的方式窃得该店内收银台下放置的小包内人民币100元后逃逸。

2019年5月28日7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至上述**奶茶铺盗窃未果离开时被商场保安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将其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市杨某某**路**号**商场**奶茶铺的员工,2019年5月26日22时许,其在店内留下备用金人民币500元,次日9时30分,其发现少了100元,其通过商场监控发现当日7时33分许一名女子进入店铺并翻动店铺内东西,后其报警,其通过商场监控确认被告人胡某某于当月21日、25日、27日、28日至该奶茶铺盗窃备用金的事实。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本市杨某某**路**号**商场保安,2019年5月28日7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从**奶茶铺走出来,形迹可疑,其将胡某某带至保安室并通知奶茶店员工,通过查看监控确认胡某某系盗**奶茶铺的嫌疑人后报警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作案的经过。

4.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被盗现金存放小包的外观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6.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 韵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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