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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骑一辆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从奉新县干洲垦殖场闵家分场山下组某某号的家中到靖安县苹果超市买柚子,在超市楼下,胡某某看到停放了很多电动车,其中还有很多比较新的,于是心里产生盗窃电动车的想法,胡某某就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在苹果超市楼下转悠,在看到一辆较新的天蓝色爱玛牌电动车时,胡某某就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对面,后走过去坐在电动车上,当发现电动车没锁车头和地锁,于是直接将电动车扶走,走到靖安县老粮管所附近的一条小巷子时,胡某某向一修电动车的借了六角扳手将电动车的灯取下,将线接通启动后将该电动车骑回奉新县干洲垦殖场闵家分场山下组某某号的家中。之后,被告人胡某某坐上来靖安的班车,接着走到靖安县苹果超市停车处将自己的电动车骑回家。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车到奉新县**镇街上配了一把电动车钥匙,并把家里电动车的遮阳棚安装到盗窃来的电动车上面。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靖安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家中查获被盗的电动车。2019年12月4日,经靖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的市场价值为3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于某某的报案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收款收据,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靖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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