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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一部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栋**号居无定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行步至肇庆市端州区草场路鸿都楼楼下,发现被害人李某记停放在该此处的粤HNL9**号白色哈佛牌H6型汽车的副驾驶室车窗没有关,遂起意盗窃并从该车窗探进车内,将挂箱里的约1200元现金盗走,后用于日常花费。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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