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79********,汉族,小学毕业,淮滨县**驾校**分校校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其前女友季**位于淮滨县**镇**幼儿园旁的家中,趁被害人季**做饭之际,将其卧室梳妆台柜内红色首饰盒里的一条黄金钻石项链盗走,后转送给现任妻子。经淮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钻石项链市场价值为5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发票及钻石鉴定分级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2.证人杨*、胡**的证言;3.被害人季**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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