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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4日被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2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德兴市文景苑小区,从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坐垫里盗得现代汽车钥匙一把。

2.2020年8月某日,被告人胡某某从被害人余某某摩托车坐垫里盗得黄鹤楼1916香烟1包及上饶银行卡1张。

3.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德兴市**楼附近,从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坐垫里盗得一部旧玫瑰金VivoXPlay6手机(未估价)。

4.2020年8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德兴市老年体协三楼办公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办公室桌上灰色PRADA布包内的人民币现金5000余元及一张余额为220.90元的日新超市购物卡盗走。当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该购物卡在德兴市上海路日新超市消费112.20元。

2020年8月29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后在身上及其汽车内查获上述被盗现金、香烟、银行卡、汽车钥匙等物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提货卡购物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天网监控截图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胡某、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利枝

检察官助理:舒志雄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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