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4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省**县**镇**村**庄**号。2013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2014年9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14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本市**镇**村**庄黄某某孵化场,乘周围无人之机,撬开黄某某家东屋北间窗户上的钢筋棍,窜至室内撬开桌子的抽屉,盗窃抽屉内现金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指认现场照片;5、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揭发材料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助理检察员:张 帆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项: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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