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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网咖,趁被害人罗某某躺在网吧的椅子上睡熟时,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VIVO Z3手机(价值人民币571元)盗走,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刚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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