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窜至沂南县**镇**村胡某某家中,持石块将胡某某家中狗砸伤,后将狗装入尼龙袋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22065****;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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