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分公司**,出生地安徽省繁昌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室。因盗窃,于2017年11月1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十一次在马钢长材事业部南区连铸分厂方坯精整区域(北)、马钢长材事业部南区废钢库内,共计盗窃废钢1100公斤(价值人民币2420元)。被告人胡某某每次盗窃后均用车牌号为皖E*****的摩托车将废钢带出马钢厂区,并将废钢运往位于本市花山区**东**号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2.1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已另案处理)。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花山区大战东40号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在抓获现场扣押的320公斤废钢及被告人胡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16元发还给马钢长材事业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司磅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任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黎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听取被害单位意见表1 份;
6. 扣押的一辆摩托车未随案移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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