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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老俵”,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3********,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青原区**镇**村**自然村**号。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1000元;于2014年7月6号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窜至吉水县**镇的多个村庄,使用液压钳将门锁剪断后进入房屋内进行盗窃,具体事实为:

1、2019年10月5日晚,胡某某窜至**镇**村委**自然村**号郭某甲家中窃得一个重约7克的黄金戒指、一对重约2克的黄金耳环及250余克的银首饰,价值8000余元。所窃得的首饰全部卖给他人,得款1700元左右。当晚采用同样的方法进入了该村的郭某乙家、郭某丙家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胡某某窜至**镇**村**自然村罗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现金1800元。当晚采取同样方法进入了该村彭某某、李某某家老屋内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3、2019年10月30日晚,胡某某窜至**镇**村委**村唐某某、毛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10余家老房屋及该村的祠堂内窃得一个罐子,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

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至少9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认罚,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文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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