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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修水县**乡**村**线上许某某(店主)的小卖铺以买香烟为由,后趁该店主不注意,从店里盗走软黄鹤楼香烟一条,经鉴定该条香烟价值164元。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胡某某在修水县**乡**村冷某甲开的一家小卖部以想喝茶为由,盗走1条利群牌香烟,经鉴定该条香烟价值123元。案发后,被盗香烟已退回失主。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镇**便利店以买上厕所为由,从该店后面仓库中盗窃走3条极品金圣和2条利群牌香烟,经鉴定该五条香烟共计价值906元。案发后,被盗香烟已全部退回失主。

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03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因盗窃先后三次被修水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修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提取物证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失主领条、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余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失主陈述:失主冷某乙、冷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修发改认定字【202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昊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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