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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3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区**街**路**号。2014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于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9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山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4月27日下午6时1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我市南头镇**村**路**号卢某某住宅,盗窃得一辆白色本田牌粤H4****号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2.2018年5月17日下午6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我市南头镇**路**餐馆门口,使用一把撬棍盗窃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白色本田牌粤TG****号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700元)。

3.2018年5月27日晚上9时1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伙窜至我市南头镇“**”酒吧门口,正在盗窃一辆黑色雅马哈牌粤TF****号二轮摩托车时,被被害人冯某某发现并抓获,后被民警传唤至南头分局接受处理。

破案后,上述前两宗涉案赃物均未缴回,第三宗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冯某聪被盗窃案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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