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男,1988年11月28日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532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会仪镇和平村委会和平八组50号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镇**村委**组**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文威,曾用名陈威,男,1991年12月7日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431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腾蛟路2号F栋1单元303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文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携带钢丝钳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县黄兴镇光达地铁站金桂路与高塘坪路间的一长沙县**镇**路**路间的一地下管廊并潜入该地下管廊内,使用钢丝钳将管廊内电缆线削皮后,将铜线卷起盗走,共计作案2次,盗得电缆线66米,价值14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携带钢丝钳窜至长沙县黄兴镇光达地铁站金桂路与高塘坪路间的一长沙县**镇**路**路间的一地下管廊内,使用钢丝钳将管廊内电缆线剪断后削皮,盗得电缆线30米。后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将所盗电缆线的铜线销赃至废品店,得赃款2200元。经鉴定,该30米电缆线价值6409元。
2、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携带钢丝钳窜至长沙县黄兴镇光达地铁站金桂路与高塘坪路长沙县**镇**路**路间的地下管廊内,使用钢丝钳将管廊内电缆线剪断,剪得电缆线36米,在将约10多米电缆线削皮取出铜线后,被中建五局管廊项目劳务队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该36米电缆线价值7691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文威在其经营的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高塘坪路旁一无名废品店内,明知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送来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仍以2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409元。
2019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金桂路与高塘坪路中间的城市综合管廊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文威在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高塘坪小学对面废品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罗佑贤罗某某、陈祥明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陈文威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陈文威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文威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陈文威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在实施第二笔盗窃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陈文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文威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大前胡某某、陈文威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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