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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职务侵占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浙江**机床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晖,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8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浙江**机床有限公司担任内勤,负责收取租金、水电费以及其他杂务。2020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权便利,将收取的慈溪**有限公司支付给浙江**机床有限公司的租金、空调使用费、水电费和地下室管道改造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1 000元占为己有己用,用于赌博。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20年8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胡某某窃取上述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休息室的钥匙后,开锁进入,窃得329软壳中华香烟3条、硬壳中华香烟1条和飞天茅台牌白酒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 06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4 200元。

2020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再次窃取钥匙,窃得休息室内软壳中华香烟2条、黄金叶香烟1条、冬虫夏草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 635元,销赃得款人民币2 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赔24.1万元,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社保花名册、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单、收款依据、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朱晖提出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及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林莉敏

                              检察官助理: 许莹聪

                              2021年1月19日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叁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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