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流窜至武邑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家430元现金,离开时被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对其进行阻止,胡某某持械将陈某某额头、左前臂打伤后逃离现场。
二、2019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流窜至武邑县**镇**洼村,盗窃被害人翟某某家现金200余元;在**村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家现金4000余元;在**村将被害人苗某某家的门锁撬坏,未盗走有价值物品。
三、2019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流窜至武邑县**乡**村,盗窃被害人闫某某家现金2700余元及一对金猪手链、一只拉布拉多犬。后将该拉布拉多犬以600元价格卖于狗贩。
四、2019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红色125摩托车流窜至武邑县**镇**村,盗窃被害人蔡某甲家现金700元;盗窃被害人郭某甲现金600元;将蔡某乙、蔡某丙和郭某乙家门锁撬坏,未盗走有价值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录像;
2、被害人陈某某、蔡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闫某某、翟某某、黄某某、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时被他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将两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明星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武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