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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2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江苏省丰县**园**期**号楼**单元**室,趁无人之际,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卧室衣橱抽屉内的项链、玉手镯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铂金项链共价值人民币78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二、危险驾驶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丰县城区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门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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