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街道**村**幢**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包庇罪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11月18日经丹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倪某某、陈某某在丹阳市开发区全季酒店、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室,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丹阳市开发区全季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倪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8月18或者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室家中容留倪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胡某某因吸毒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镇江市公安润州份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巍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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